盘锦银行鹤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鹤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鹤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鹤卡借记卡是盘锦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帐支付、存取现金、帐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鹤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鹤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必须采用实名。

第四条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保证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五条 鹤卡借记卡帐户内的存款有息,发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联网机构的ATM上取款,每天ATM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持卡人如遇因ATM机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超时致使卡被它行ATM吞没,可在三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ATM所属银行办理领回手续。如因上述原因致使卡被盘锦银行所属ATM吞没,则可在七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回手续。如超过上述期限,持卡人应回发卡银行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同一借记卡同一天内如出现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银行将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冻结该卡资金,解锁须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片到网点办理密码解锁业务。

第九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1、凡需使用持卡人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业务的有效凭证。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2、持卡人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盘锦银行、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第三人在盘锦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如将存款人卡号误填为他人卡号,从而误将款项存入他人卡号的,经盘锦银行查实确认的,鹤卡持卡人授权盘锦银行从他人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4、如果持卡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盘锦银行协助查询。持卡人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6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该笔交易。

第十一条 密码重置及鹤卡借记卡挂失

1、持卡人遗忘鹤卡密码,应由本人凭鹤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向盘锦银行书面提出密码挂失申请,五万元以下当日可办理密码挂失解挂并重置密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七天后经盘锦银行确认可办理密码解挂并重置密码。

2、持卡人遗失鹤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及时办理书面挂失,也可暂时通过电话银行等非书面方式办理口头挂失,五日内办理书面挂失,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书面挂失自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盘锦银行不再承担鹤卡内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裁决和裁定或乙方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十二条 鹤卡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鹤卡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鹤卡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鹤卡借记卡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七条 鹤卡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的帐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鹤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帐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鹤卡借记卡。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鹤卡借记卡帐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鹤卡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帐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帐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失。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盘锦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生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