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银行金融IC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盘锦银行金融 IC 卡(借记卡)(以下简称“金融借记IC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金融借记IC卡是由盘锦银行发行,面向个人客户签发的一种具有借记和电子现金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金融借记IC卡可以带磁条,磁条中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中除与磁条共用借记账户外,还包含电子现金账户。

第三条 金融借记IC卡的发卡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金融借记IC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四条 申请人申领金融借记 IC 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书,同时与发卡银行签订《盘锦银行金融借记IC卡申领协议》。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书和《盘锦银行金融借记IC卡申领协议》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盘锦银行金融借记IC卡申领协议》各项义务,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五条 金融IC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过期及失效,但金融IC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六条 金融借记IC卡基本功能

(一)信息存储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应用信息包括各应用领域的相关业务信息。

(二)信息查询功能:持卡人可通过服务网点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三)金融功能:金融借记IC卡一经开户,借记账户即具有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持卡人可签约开通自动转账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及圈存、圈提和查询等功能。此外,持卡人还可用电子现金和借记功能,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管理和社会公共领域的金融支付及相关金融业务。

(四)个性化功能:持卡人可根据需要申请金融借记IC卡的扩展应用和增值功能。

第七条 金融借记IC卡借记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浮动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金融借记IC卡可在受理银联卡的POS、ATM等自助终端上使用。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POS机使用金融借记IC卡,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金融借记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不能透支、不可挂失、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条 持卡人因金融借记IC卡卡片到期、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换领新卡须收取换卡手续费。如金融借记IC卡芯片损坏,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金融借记IC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当持卡人进行卡片注销时,发卡银行退还电子现金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借记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金融借记IC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持金融借记IC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借记账户挂失。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金融借记IC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十六条 金融借记IC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对银行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金融借记IC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借记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盘锦银行金融借记IC卡申领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金融借记IC卡。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金融借记IC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盘锦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盘锦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将在相关营业机构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有同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