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1. 产品定义: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行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2. 适用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

3. 准入条件:

(1)能够提供我行开具的足以抵偿借款本息的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存单原件作为质押物;

(2)能够提供借款人、存单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含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和士兵证)。如存单所有人系未成年人,则须提供该未成年人户籍证明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如户籍证明、出生证、收养协议或指定监护文书等);

(3)以凭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存单所有人应协助我行验证密码、核对存单权属。否则,我行有权拒绝办理质押贷款。

4. 基本规定:

(1)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

(2)贷款期限: 质押贷款的期限不能超过存单的到期日,用多张存单作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最早到期的存单到期日;

(3)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利随本清。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法定利率确定。如遇贷款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本贷款利率不变。

5. 所需证明材料:

(1)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存单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必须同配偶一同到经办部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借款人名下的存单。借款人配偶需填写同意质押证明;

(2)借款人以非本人名下的存单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应与存单所有人或存单所有人的监护人及其配偶一同到经办贷款的营业网点办理,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① 借款人以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存单作质押申请借款的,需提供存单及借款人本人、存单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 借款人以未成年人的存单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如借款人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需提供存单、借款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如借款人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需提供存单、借款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证明、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

③ 存单所有人及其配偶同意质押的证明;

(3)作为质押的未到期存单,对预留印鉴或密码的存单还应提供印鉴密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